一、入境者行李為其生活必須或旅行所需的用品,包括隨身攜帶,事先或事后托運行李。
二、出入境者應在以下情況申報行李:
。ㄒ唬┬欣畛^以下第四條所規定的免稅定額者;
。ǘ┞眯兄盎蛑笸羞\的行李;
。ㄈ┧鶖y外幣或黃金超過以下第五條所規定的應報限額者;
。ㄋ模┮詴簳r進口或暫時出口形式攜帶專業用具者;
。ㄎ澹⿺y帶致癮藥劑者;
。⿺y帶其他治病藥物價值在30美元以上者。
三、不限制出境行李定額,除非帶有按法律規定的禁止出口或有條件出口的貨物。
。ㄒ唬⿲τ诰祁悾喝刖痴邤y帶整瓶超過定額,但超過部分不足1升的可整瓶免稅;如超過定額部分大于1升則應按超過定額部分繳稅。
。ǘ⿲τ诰頍、雪茄、煙絲:入境者只允許按免稅定額攜帶;如攜帶量超過免稅定額,則超過部分須留在口岸海關倉庫并可在寄存之日起不超過180天內出境時領回。
。ㄈ┊斎刖痴咝欣畛^上述第3、4、5點免稅定額時,超過部分被認作進口貨物,應按進口商品的法律規定執行。
五、出入境者攜帶外幣、黃金、寶石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行李申報:
。ㄒ唬⿺y帶3000美元現金以上或具相等價值的其他幣種,或500萬越南盾以上;對于出境者,除須進行海關申報外,還須持有銀行證明(扣除入境時隨身攜帶現金并經海關在行李申報單上確認的數量)。
。ǘ⿺y帶1公斤以上的金塊、金條。除向海關申報外,還須持有國家銀行的證明(對于出境者);或將超過部分存放在海關倉庫(對于入境者)。
。ㄈ⿺y帶300克至1000克用于首飾、工藝美術、原材料或箔狀黃金。
。ㄋ模⿺y帶1公斤以上工藝美術、原材料或箔狀黃金。除向海關申報外,還須有國家銀行的證明(對于出境者)或將超過部分存放在海關倉庫(對于入境者)。